工伤鉴定与伤残等级有关吗?
2026-07-13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工伤鉴定与伤残等级有关吗?
首先需要厘清概念,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第一步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确认是否属于工伤;第二步才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定级”。用户所问的“工伤鉴定”在专业语境下通常指向后者,即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技术性评定。
伤残等级是劳动能力鉴定的直接结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分级,共分为一级至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这一等级直接决定了职工能够享受何种标准的工伤保险待遇。例如,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五级至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或发放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则主要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若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社保基金和用人单位将无法准确核算赔偿金额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不仅与伤残等级有关,更是确定伤残等级的唯一法定途径。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鉴定后不满意可否重新申请?
针对“工伤鉴定后不满意可否重新申请”这一问题,需要区分具体的情形,核心在于区分是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还是对“已生效的再次鉴定结论”不服,亦或是出现了新的病情变化。
如果职工或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如果当事人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即最终结论)仍然不满意,通常情况下不可以再申请行政层面的重新鉴定,因为该结论具有终局性。但是,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人员徇私舞弊或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但这不属于常规的“重新申请鉴定”流程。
如果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如伤情加重或减轻),影响原鉴定等级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并非对原结论不服的“重新申请”,而是基于新事实的“复查申请”。若仅因对结果不满意且在法定期限内,可向上一级机构申请再次鉴定;若已过期限或对最终结论不服,则需视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或病情变化来决定是否通过诉讼或复查鉴定途径解决。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核心产出即为伤残等级,二者密不可分。建议您或当事人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下达且病情稳定后,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以获取准确的伤残等级结论,从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