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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返岗后职位变动吗?

2025-11-06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哺乳期返岗后职位变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简称“三期”女工)的特殊保护措施。其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对于哺乳期女职工来说,除非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企业不得擅自对其工作内容作出不利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来确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女职工作为劳动者,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企业在处理哺乳期女职工返岗后的职位问题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不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积极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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