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退休待遇有何影响?
2025-02-20上海专业劳动律师
工伤职工退休待遇有何影响?
对于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1-4级伤残的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将停止领取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转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伤残津贴标准,则差额部分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此外,对于5-6级伤残且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在退休时可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应当由该单位承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后单位不报工伤怎么办呀?
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受伤,而单位拒绝为员工申报工伤,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员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尝试与单位沟通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效果,员工可以直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此外,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职工退休后的待遇确实会受到一定影响,但通过相关法律政策保障了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权益。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工伤职工退休待遇的相关规定。